1、物业管理、服务、政策法规摘要
一、 物业的维修范围:
物业公司只负责保修期过后公共部位的维修,不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
1.公共部位是指:共同使用的土建、动力、电气、公共设施、设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实施日期】200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5、新疆物业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6、巴州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精神,经研究,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