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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州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发改价费〔2009〕625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精神,经研究,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巴州地区各等级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价格水平。
二、库尔勒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即:



库尔勒地区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基准价的最高价格水平
单位:元/月?平方米
住宅类型
服务质量等级 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 高层住宅
一级 0.6 2.0
二级 0.5 1.5
三级 0.4 1.1
四级 0.3 0.8

备注:1、综合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收费。
2、多层是指6层及以下,高层是指7层以上。
三、库尔勒地区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委托库尔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库尔勒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并按照库尔勒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的最高价格水平制定综合服务费标准,其它各县实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平均成本,在充分听取企业和业主意见后,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制定或调整本地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基准价,各县在制定的综合服务费基准价不应超过库尔勒地区规定最高价格水平,对于达不到服务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住户机动车、自行车存放在小区指定停车场、棚内,并收取看车费。机动车每天/辆最高不超过5元,摩托车每月/辆最高不超过15元,电动自行车每月/辆最高不超过10元,自行车每月/辆最高不超过6元,过往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机动车1元/车?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如发生失窃或损坏的情况,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给予赔偿。
五、其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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